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184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議人 柯燕村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民國99年7月15所為之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V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柯燕村於民國99年6月6日12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台26線五里亭路段,經警舉發闖紅燈,經原處分機關裁處罰鍰新台幣2900元,並違規點數3點,惟異議人當時並未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汽車駕駛人有53條之情形,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三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於上開時地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業據證人即當場舉發之警員 陳志明 於本院證述明確,參之證人與異議人間素不相識,當無誣陷之可能,所述應可採信。從而,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異議人新台幣2900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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