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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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原金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原金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鉦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09年度偵字第4547號、第767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黃鉦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之物均如附表主文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予更正或補充之部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黃鉦富於民國108年12月前某
時」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鉦富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第
5行關於「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之記載應補充為「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黃鉦富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業經另案判決)」、第8行關於「少年廖○豪」之記載應補充為「少年廖○豪(姓名、年籍詳卷,00年00月生,案發時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
㈡犯罪事實欄二、倒數第5行關於「交付黃鉦富附表二編號15
至23號」之記載應補充為「由 董文 呈交付黃鉦富附表二編號15至23號」。
㈢犯罪事實欄三、第1行關於「其中附表編號21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附表一編號21部分」。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4至11內關於「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之記載均應予刪除。
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5關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
分局復興派出所」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
㈥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10、11內關於「中華郵政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 睿騰 )交易明細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蔡 宜恩 )交易明細表」。
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13內關於「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之記載均應予刪除,另應補充「第一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見少連偵卷一第165頁)」。
㈧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之詐騙方式欄關於「手機」之記載應更正為「餐券」。
㈨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之詐騙時間欄關於「109年1月3日18
時9 分許 」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月3日凌晨某時許至18時3分許間某時許」。
㈩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之匯款時間欄關於「109年1月9日19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月3日18時51分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之匯款時間欄關於「109年1月9日19
時1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月3日18時52分許」。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之匯款時間欄關於「109年3月24日15
時2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3月25日12時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之匯款金額欄關於「9,98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9,985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為重複記載,應予全部刪除。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之匯款金額欄關於「25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萬元」。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之匯款金額欄關於「1萬8,00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之領取地點欄關於「桃園市○○區○○
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
證據部分另應補充「警員 何松澤 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見少
連偵卷一第19頁至第20頁)」、「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8張(見少連偵卷一第121頁至第124頁)」、「扣押物品照片16張(見少連偵卷一第141頁至第148頁)」、「黃鉦富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3頁)」。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鉦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
㈡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然查:⒈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犯第339條詐
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觀其立法理由,係考量現今以電信、網路等傳播方式,同時或長期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之公眾發送訊息施以詐術,往往造成廣大民眾受騙,此一不特定、多數性詐欺行為類型,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申言之,係因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將導致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於閱聽見聞後,有受詐騙之虞,可能造成之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鉅,爰增訂上開加重處罰之詐欺類型犯罪。故倘行為人有以上開傳播工具,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不實訊息,以招徠民眾,進而遂行詐欺行為,即已具備上開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倘係行為人見貼文有機可乘,進而與被害人私訊聯繫,施用詐術,則僅該當普通詐欺罪,尚與其所為是否該當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罪名之構成要件無涉。
⒉告訴人 陳詩妍 、 吳沂芊 、 江芷慧 、 游智程 、 古淑萍 、孫忠
興均未陳述對其等施詐術之人係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自與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名無涉;至告訴人 謝佩芳 雖於警詢時陳稱:於108年12月31日在通訊軟體FACEBOOK群組「批發大賣場」上看到賣家貼文要賣iPhone11
ProMax(墨綠色)。我看到貼文後就用通訊軟體LINE與對方聯絡購買手機事宜等語;告訴人 顏玲煙 於警詢時陳稱:於109年1月3日上網於「旋轉拍賣網」要購買餐券,賣家要求我加入他的LINE聯絡買賣事宜等語;告訴人 楊薇潔 於警詢時陳稱:我弟用LINE通知我表示於臉書社團「研。射」發現有位賣家販賣AppleiPhone11Pro256GB,我覺得價格合適便匯款等語;告訴人 楊介仁 於警詢時陳稱:109年1月3日凌晨在FB網站看到有人在賣手機,後來我加他的LINE對談商議買賣事宜等語。惟上開告訴人謝佩芳、顏玲煙、楊薇潔、楊介仁之指述,卷內均缺乏客觀事證補強佐證,告訴人顏玲煙亦僅有提供其與詐欺集團佯裝之賣家間之私訊對話記錄擷圖,本院認尚難遽依上開單方指訴,而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罪名相繩。
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容有誤會,然因僅為同一詐欺罪名加重條件之增減,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附此敘明。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只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而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之行為,應同負全部責任;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現今詐欺集團參與人數眾多,分工亦甚縝密,為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復為隱匿日後犯罪所得,防止遭查緝,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機房管理、招募人員,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客服人員、政府機關、偵辦刑案之公務員、銀行人員、收集取得或提供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偽造文書資料、拿取人頭帳戶金融卡、取贓分贓、上繳贓款等各階段參與之人,均係詐欺集團組成所不可或缺,彼此分工,均屬詐欺集團之重要組成成員。本案被告黃鉦富負責取款車手、收取贓款及收取、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等工作,雖非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然其所參與之行為,仍為詐欺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而共同達成不法所有之犯罪目的,均應就詐欺取財犯行,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同案被告 董文呈 (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10、11、14、21部分)、少年廖○豪(就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部分)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起訴書附表一各次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㈣被告提領 林冠 名、 陳祥 儀、 李睿騰 、 蔡宜恩 、利 佳芬 人頭帳
戶款項之行為,分別係基於同一目的,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提領,各提領行為之獨立性顯然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分別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㈤又被告①提領 林冠名 人頭帳戶款項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
編號1告訴人謝佩芳、編號2告訴人顏玲煙、編號3告訴人楊薇潔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罪)及洗錢罪;②提領陳 祥儀 人頭帳戶款項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楊介仁、編號5、6告訴人陳詩妍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及洗錢罪;③提領李睿騰人頭帳戶款項之行為,侵害附表一編號7、8告訴人吳沂芊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④提領蔡宜恩人頭帳戶款項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一編號9告訴人江芷慧、編號10、11告訴人游智程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及洗錢罪;⑤提領 利佳芬 人頭帳戶款項之行為,侵害附表一編號14告訴人古淑萍之財產法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⑥推由少年廖○豪提領 楊家 偉人頭帳戶款項之行為,侵害附表一編號21告訴人 孫忠興 之財產法益,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至被告所犯上開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
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少年廖○豪係00年00月生,行為時則係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等情,有其等年籍資料附卷可考,是被告係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本件如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爰就此部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加重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未能思尋正
當途徑獲取所需,率而參與詐欺取財行為,獲取不法利益,非但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並嚴重危害社會信賴關係與治安,顯然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均值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參酌其於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及重要性,並考量本件受損害之金額;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4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沒收部分:㈠按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應就各共同正犯
實際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同正犯實際犯罪所得分別宣告沒收,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
㈡經查,本件被告提領款項之報酬,為各該提領之詐欺贓款之
4%,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41頁),故本件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下同)2200元【計算式:(20000+20000+15000)×4%=2200】;就附表編號2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875元【計算式:(18000+24118+4780)×4%≒1875】;就附表編號3部分之犯罪所得為1288元【計算式:(29234+2985)×4%≒1288】;就附表編號4部分之犯罪所得為4240元【計算式:(5000
0+20005+9005+20005+7005)×4%≒4240】(按此部分被告實際提領之贓款少於被害人匯款金額,應以被告實際提領之贓款計算其報酬);就附表編號5部分之犯罪所得為4000元【計算式:(30000+30000+20000+20000)×4%=4000】。上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分別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之15萬元,係少年廖○豪自 楊家偉 人頭帳戶中提領後交
付與被告,亦屬被告本件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附表編號6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如附表編號6
犯行聯繫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陳在案(見少連偵卷一第24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附表編號6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戴筑芸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犯罪所得│主文││││(新臺幣)││├──┼───────┼─────┼─────────────────────────┤│1│如起訴書附表一│2200元│黃鉦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編號1至3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如起訴書附表一│1875元│黃鉦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編號4至6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如起訴書附表一│1288元│黃鉦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編號7、8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如起訴書附表一│4240元│黃鉦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編號9至11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貳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如起訴書附表一│4000元│黃鉦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編號14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6│如起訴書附表一│15萬元│黃鉦富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編號21所示││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扣案│││││之iPhone行動電話壹支均沒收。│└──┴───────┴─────┴─────────────────────────┘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109年度偵字第4547號
第7673號被告 黃鉦富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0號
3樓(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董文呈男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0鄰○○○街
00號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鉦富於民國108年12月前某時,董文呈則於109年3月22日前某時及少年廖O豪於109年4月4日前某時(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調查中)一同加入綽號「 吳經 理」之男子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者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黃鉦富擔任負責指揮車手、提領及交付本案詐騙所得之「車手頭」;董文呈則擔任負責領取人頭帳戶提款卡、存摺包裹、交付提款卡之「取簿手」;少年廖O豪擔任提領詐騙所得款項之車手工作,並約定將提領之款項交由「吳經理」指派之人收取,事成後取得上開提領款項百分之二至八不等作為對價(黃鉦富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4月21日以109年度偵字第839號提起公訴)。
二、黃鉦富(就附表一全部)、董文呈(就附表一編號9、10、
11、14)與該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以附表一所示之詐術,致被害人等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復由該詐欺集團「吳經理」指示成員於不詳時間、地點,交付黃鉦富附表二編號1至14號所示帳戶之提款卡,由黃鉦富於附表二編號1至14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後,再將款項轉交「吳經理」或其指定之成員或地點。又該詐欺集團「吳經理」指示董文呈及不詳成員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交付黃鉦富附表二編號15至23號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即蔡宜恩、利佳芬等人頭帳戶),由黃鉦富於附表二編號15至23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後,再將款項轉交「吳經理」或其指定之成員或地點。
三、前開犯罪事實二,其中附表編號21部分,則是由黃鉦富、董文呈及少年廖○豪與該詐騙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附表一編號21號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一編號21號所示之被害人,施以附表一編號21所示之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遂於附表一編號21號所示時間,匯款附表一編號21號所示之金額至附表一編號21號所示之帳戶內。復由該詐欺集團「吳經理」於109年4月5日某時,指示黃鉦富及董文呈、其他成員,領取3張提款卡(分別為楊家偉所有之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及華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 陳品羚 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再於109年4月6日9時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平路附近交付少年廖O豪上開3張提款卡,由少年廖O豪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後,約定於同日1時54分許,欲交付予黃鉦富,迨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察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並扣得黃鉦富(IMEI:000000000000000)、董文呈(IMEI:
000000000000000)、廖○豪所使用之行動電話、15萬元贓款、提款卡5張等物。
四、案經謝佩芳、顏玲煙、楊薇潔、楊介仁、陳詩妍、陳詩妍、吳沂芊、江芷慧、游智程、 孫中興 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鉦富於警詢及偵查│坦承自詐騙集團成員董文呈│││中之供述│等人收受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款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贓款後取得報酬、交付提││││款卡於少年廖O豪後欲收││││受贓款等全部事實。│├───┼───────────┼────────────┤│2│被告董文呈於警詢及偵查│坦承領取附表三所示之帳戶│││中之供述│款卡,轉交予「吳經理」指││││派之地點或人,供車手使用││││事實。│├───┼───────────┼────────────┤│3│少年廖○豪於警詢中之證│被告黃鉦富於犯罪事實四所│││述│示之時間、地點,轉交卡片││││予少年廖○豪,並指示少年││││廖○豪俟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交由││││被告黃鉦富收取等事實。│└───┴───────────┴────────────┘┌───┬───────────┬────────────┐│4│告訴人謝佩芳之指述、內│告訴人謝佩芳有附表一編號│││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1所示遭詐騙之事實。│││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冠名)交易明細表││└───┴───────────┴────────────┘┌───┬───────────┬────────────┐│5│告訴人顏玲煙之指述、內│告訴人顏玲煙有附表一編號│││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2所示遭詐騙之事實。│││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與詐騙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冠名)交易明細表││└───┴───────────┴────────────┘┌───┬───────────┬────────────┐│6│告訴人楊薇潔之指述、內│告訴人楊薇潔有附表一編號│││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3所示遭詐騙之事實。│││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天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華郵政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冠名)交易明細表││└───┴───────────┴────────────┘┌───┬───────────┬────────────┐│7│告訴人楊介仁之指述、內│告訴人楊介仁有附表一編號│││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4所示遭詐騙之事實。│││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陳祥儀 )交易明細││││表││└───┴───────────┴────────────┘┌───┬───────────┬────────────┐│8│告訴人陳詩妍之指述、內│告訴人陳詩妍有附表一編號│││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5、6所示遭詐騙之事實。│││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第一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祥儀)交易明細││││表││└───┴───────────┴────────────┘┌───┬───────────┬────────────┐│9│告訴人吳沂芊之指述、內│告訴人吳沂芊有附表一編號│││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7至8所示遭詐騙之事實。│││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睿騰)交易明││││細表││└───┴───────────┴────────────┘┌───┬───────────┬────────────┐│10│告訴人江芷慧之指述、內│告訴人江芷慧有附表一編號│││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9所示遭詐騙之事實。│││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國泰世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睿騰)交易明││││細表││└───┴───────────┴────────────┘┌───┬───────────┬────────────┐│11│告訴人游智程之指述、內│告訴人游智程有附表編號10│││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至11所示遭詐騙之事實。│││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交易明細表、││││被害人匯款時、地一覽││││表、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李睿騰)交易明││││細表││└───┴───────────┴────────────┘┌───┬───────────┬────────────┐│12│告訴人古淑萍之指述、黃│告訴人古淑萍孫忠興有附表│││鉦富涉嫌詐騙案提領時地│一編號12至18所示遭詐騙之│││一覽表、帳戶個資檢視、│事實。│││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3│告訴人孫忠興之指述、內│告訴人孫忠興有附表一編號│││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19至21所示遭詐騙之事實。│││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告訴人與詐騙││││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元大銀行存款對帳單││└───┴───────────┴────────────┘┌───┬───────────┬────────────┐│14│詐欺車手提領時、地一覽│被告黃鉦富提領附表二編號│││表及監視器影像截圖│1至19詐騙贓款等事實。│└───┴───────────┴────────────┘┌───┬───────────┬────────────┐│15│黃鉦富提領影像一覽表及│被告黃鉦富提領附表二編號│││監視器影像截圖│20至24詐騙贓款等事實。│└───┴───────────┴────────────┘┌───┬───────────┬────────────┐│16│新竹縣警察局新湖分局搜│被告黃鉦富自詐騙集團成員│││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董文呈等人收受附表二所示│││錄表、新竹縣警察局新湖│之帳戶款卡,至自動櫃員機│││分局湖口派出所照片紀錄│提領詐欺贓款後取得報酬、│││表、黃鉦富、董文呈、廖│交付提款卡於少年廖O豪後│││O豪所使用之行動電話翻│欲收受贓款等全部事實。│││拍畫面││├───┼───────────┼────────────┤│17│楊家偉與被告及「吳經│被告及「吳經理」等人所屬│││理」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之│詐騙集團取得楊家偉所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之元大銀行帳戶│││楊家偉之警詢供述│00000000000000號(戶名:││││楊家偉)及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楊家偉)等事實│├───┼───────────┼────────────┤│18│陳品羚與被告及「吳經│被告及「吳經理」等人所屬│││理」等人所屬詐騙集團之│詐騙集團取得陳品羚所提供│││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之台新銀行帳戶812-│││陳品羚之警詢供述│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事││││實│└───┴───────────┴────────────┘
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190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黃鉦富、董文呈既參與「吳經理」等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並負責領取包裹或向他人收取帳戶(即收簿手)及取款車手等工作,縱未全程參與、分擔,然詐騙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撥打電話從事詐騙,或係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或係負責招攬車手、收購帳戶之人,各成員就詐欺集團所實行之犯罪行為,既係分別參與整體犯罪計畫之一環,且與「吳經理」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彼此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最終共同達成其詐欺取財之目的,被告自應就其所為如事實欄所示犯行同負全責。次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等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騙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要件相符。再按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新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核被告黃鉦富就詐騙犯罪事實附表一被害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被告董文呈就詐騙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9、10、11、14等被害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三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被告黃鉦富、董文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黃鉦富就犯罪事實附表一所犯加重詐欺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被告董文呈就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9、10、
11、14及附表三所犯加重詐欺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罪,均係以一行為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3人以上共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被告黃鉦富、董文呈所犯各次加重詐欺罪,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被告黃鉦富、董文呈均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犯罪部分,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本文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黃鉦富等就相同提款卡及相同被害人多次領款行為,倘利用同一機會密接提領,係基於同一犯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且侵害手法相同,堪認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至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係被告等所有,屬犯罪工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再本件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檢察官馮品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卓漱菡附表一:
┌─┬────┬────┬────┬────┬────┬─────┐│編│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號│││││(新臺幣)││└─┴────┴────┴────┴────┴────┴─────┘┌─┬────┬────┬────┬────┬────┬─────┐│1│謝佩芳│109年1月│佯稱欲販│109年1月│2萬元│中華郵政│││(告訴)│3日12時3│賣手機等│3日12時││700-││││分許│語│19分許││00000000││││││││0569號帳戶││││││││(戶名:林││││││││冠名)│└─┴────┴────┴────┴────┴────┴─────┘┌─┬────┬────┬────┬────┬────┬─────┐│2│顏玲煙│109年1月│佯稱欲販│109年1月│2萬元│中華郵政│││(告訴)│3日12時│賣手機等│3日12時││700-││││20分許│語│37分許││00000000││││││││0569號帳戶││││││││(戶名:林││││││││冠名)│└─┴────┴────┴────┴────┴────┴─────┘┌─┬────┬────┬────┬────┬────┬─────┐│3│楊薇潔│109年3月│佯稱欲販│109年1月│1萬│郵局帳戶│││(告訴)│3日12時│賣手機等│3日12時│5,000元│700-││││16分許│語│16分許││00000000││││││││0569號(戶││││││││名:林冠││││││││名)│└─┴────┴────┴────┴────┴────┴─────┘┌─┬────┬────┬────┬────┬────┬─────┐│4│楊介仁│109年1月│佯稱欲販│109年1月│1萬8,000│中國信託│││(告訴)│3日18時9│賣手機等│3日18時9│元│822-││││分許│語│分許││0000000000││││││││06號帳戶││││││││(戶名:陳││││││││祥儀)│└─┴────┴────┴────┴────┴────┴─────┘┌─┬────┬────┬────┬────┬────┬─────┐│5│陳詩妍│109年1月│佯稱解除│109年1月│2萬4,118│中國信託│││(告訴)│3日18時│訂單等語│9日19時│元│822-││││30分許││許││0000000000││││││││06號帳戶││││││││(戶名:陳││││││││祥儀)│└─┴────┴────┴────┴────┴────┴─────┘┌─┬────┬────┬────┬────┬────┬─────┐│6│陳詩妍│109年1月│佯稱解除│109年1月│4,780元│中國信託│││(告訴)│3日18時│訂單等語│9日19時1││822-││││30分許││分許││0000000000││││││││06號帳戶││││││││(戶名:陳││││││││祥儀)│└─┴────┴────┴────┴────┴────┴─────┘┌─┬────┬────┬────┬────┬────┬─────┐│7│吳沂芊│109年1月│佯稱解除│109年1月│2萬9,234│中華郵政│││(告訴)│3日19時6│訂單等語│3日19時│元│700-││││分許││49分許││0000000000││││││││3551號帳戶││││││││(戶名:李││││││││睿騰)│└─┴────┴────┴────┴────┴────┴─────┘┌─┬────┬────┬────┬────┬────┬─────┐│8│吳沂芊│109年1月│佯稱解除│109年1月│2,985元│中華郵政│││(告訴)│3日19時6│訂單等語│3日20時1││700-││││分許││分許││0000000000││││││││3551號帳戶││││││││(戶名:李││││││││睿騰)│└─┴────┴────┴────┴────┴────┴─────┘┌─┬────┬────┬────┬────┬────┬─────┐│9│江芷慧│109年3月│佯稱代辦│109年3月│5萬元│中華郵政│││(告訴)│23日18時│信用貸款│23日18時││700-││││37分前某│語│37分許││0000000000││││時││││2685號帳戶││││││││(戶名:蔡││││││││宜恩)│└─┴────┴────┴────┴────┴────┴─────┘┌─┬────┬────┬────┬────┬────┬─────┐│10│游智程│109年1月│佯稱取消│109年3月│2萬9,985│中華郵政│││(告訴)│3日19時│ATM扣款│23日20時│元│700-││││32分許│等語│6分許││0000000000││││││││2685號帳戶││││││││(戶名:蔡││││││││宜恩)│└─┴────┴────┴────┴────┴────┴─────┘┌─┬────┬────┬────┬────┬────┬─────┐│11│游智程│109年1月│佯稱取消│109年3月│2萬6,985│中華郵政│││(告訴)│3日19時│ATM扣款│23日20時│元│700-││││32分許│等語│18分許││0000000000││││││││2685號帳戶││││││││(戶名:蔡││││││││宜恩)│└─┴────┴────┴────┴────┴────┴─────┘┌─┬────┬────┬────┬────┬────┬─────┐│12│古淑萍│109年3月│佯稱網路│109年3月│31萬│購買Mycard│││(告訴)│23日前某│轉帳設定│23日23時│6,000元│智冠遊戲點││││時│錯誤,│39分至24││數(共33次)│││││須匯款、│日22時7│││││││購買│分許│││││││MYCARD遊││││││││戲點數等││││││││語││││└─┴────┴────┴────┴────┴────┴─────┘┌─┬────┬────┬────┬────┬────┬─────┐│13│古淑萍│109年3月│佯稱網路│109年3月│12萬元│ 兆豐商銀 │││(告訴)│23日前某│轉帳設定│24日14時││017-││││時│錯誤,│30分許││0000000000│││││須匯款、│││5號帳戶│││││購買│││(戶名:黃│││││MYCARD遊│││祥祐)│││││戲點數等││││││││語││││││││││││││││││││││││││││└─┴────┴────┴────┴────┴────┴─────┘┌─┬────┬────┬────┬────┬────┬─────┐│14│古淑萍│109年3月│佯稱網路│109年3月│10萬元│遠東商銀│││(告訴)│23日前某│轉帳設定│24日14時││805-││││時│錯誤,│24分許││0000000000│││││須匯款、│││7788號帳戶│││││購買│││(戶名:利│││││MYCARD遊│││佳芬)│││││戲點數等││││││││語││││└─┴────┴────┴────┴────┴────┴─────┘┌─┬────┬────┬────┬────┬────┬─────┐│15│古淑萍│109年3月│佯稱網路│109年3月│14萬│台灣土銀│││(告訴)│23日前某│轉帳設定│24日15時│9,800元│005-││││時│錯誤,│20分許││0000000000│││││須匯款、│││0號帳戶│││││購買││││││││MYCARD遊││││││││戲點數等││││││││語││││└─┴────┴────┴────┴────┴────┴─────┘┌─┬────┬────┬────┬────┬────┬─────┐│16│古淑萍│109年3月│佯稱網路│109年3月│9,985元│中華郵政│││(告訴)│23日前某│轉帳設定│25日13時││700-││││時│錯誤,│許││0000000000│││││須匯款、│││3980號帳戶│││││購買│││(戶名:洪│││││MYCARD遊│││ 仁安 )│││││戲點數等││││││││語││││└─┴────┴────┴────┴────┴────┴─────┘┌─┬────┬────┬────┬────┬────┬─────┐│17│古淑萍│109年3月│佯稱網路│109年3月│9,985元│中華郵政│││(告訴)│23日前某│轉帳設定│25日13時││700-││││時│錯誤,│許││0000000000│││││須匯款、│││3980號帳戶│││││購買│││(戶名:洪│││││MYCARD遊│││仁安)│││││戲點數等││││││││語││││└─┴────┴────┴────┴────┴────┴─────┘┌─┬────┬────┬────┬────┬────┬─────┐│18│古淑萍│109年3月│佯稱網路│109年3月│9,985元│中華郵政│││(告訴)│23日前某│轉帳設定│25日13時││700-││││時│錯誤,│許││0000000000│││││須匯款、│││3980號帳戶│││││購買│││(戶名:洪│││││MYCARD遊│││仁安)│││││戲點數等││││││││語││││││││││││││││││││││││││││└─┴────┴────┴────┴────┴────┴─────┘┌─┬────┬────┬────┬────┬────┬─────┐│19│孫忠興│109年3月│佯稱為其│109年3月│15萬元│台中雙十路│││(告訴)│31日10時│兒子要求│31日13時││郵局帳戶││││37分許│借款云云│23分許││0000000000││││││││7357號(戶││││││││名: 莊振 ││││││││豪)│└─┴────┴────┴────┴────┴────┴─────┘┌─┬────┬────┬────┬────┬────┬─────┐│20│孫忠興│109年4月│佯稱為其│109年4月│25萬元│中國信託帳│││(告訴)│1日11時│兒子要求│1日13時││戶││││41分許│借款云云│33分許││0000000000││││││││64號(戶││││││││名: 莊豐 ││││││││銘)│└─┴────┴────┴────┴────┴────┴─────┘┌─┬────┬────┬────┬────┬────┬─────┐│21│孫忠興│109年4月│佯稱為其│109年4月│25萬元│元大銀行帳│││(告訴)│1日11時│兒子要求│6日12時││戶││││許│匯款予廠│43分許││0000000000│││││ 商云云 │││1715號(戶││││││││名:楊家││││││││偉)│└─┴────┴────┴────┴────┴────┴─────┘附表二:
┌─┬────┬─┬────┬────────┬─────┐│編│提款帳戶│提│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號││款│││││││車│││││││手││││└─┴────┴─┴────┴────────┴─────┘┌─┬────┬─┬────┬────────┬─────┐│1│郵局帳戶│黃│109年1月│新竹縣新豐鄉新興│2萬0,005元│││700-│鉦│3日12時│路75號││││00000000│富│25分許│││││160569號│││││││(戶名:│││││││林冠名)│││││├─┼────┼─┼────┼────────┼─────┤│2│郵局帳戶│黃│109年1月│新竹縣新豐鄉新興│1萬4,005元│││700-│鉦│3日12時│路75號││││00000000│富│27分許│││││160569號│││││││(戶名:│││││││林冠名)│││││└─┴────┴─┴────┴────────┴─────┘┌─┬────┬─┬────┬────────┬─────┐│3│郵局帳戶│黃│109年1月│新竹縣新豐鄉新興│2,005元│││700-│鉦│3日12時│路80號││││00000000│富│40分許│││││160569號│││││││(戶名:│││││││林冠名)│││││└─┴────┴─┴────┴────────┴─────┘┌─┬────┬─┬────┬────────┬─────┐│4│郵局帳戶│黃│109年1月│新竹縣新豐鄉新興│1萬8,005元│││700-│鉦│3日12時│路80號││││00000000│富│41分許│││││160569號│││││││(戶名:│││││││林冠名)│││││└─┴────┴─┴────┴────────┴─────┘┌─┬────┬─┬────┬────────┬─────┐│5│中國信託│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中正│1萬8,005元│││822-│鉦│3日18時│路1段76號││││00000000│富│25分許│││││7106號帳│││││││戶(戶│││││││名:陳祥│││││││儀)│││││└─┴────┴─┴────┴────────┴─────┘┌─┬────┬─┬────┬────────┬─────┐│6│中國信託│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中正│2萬元│││822-│鉦│3日18時│路1段76號││││00000000│富│26分許│││││7106號帳│││││││戶(戶│││││││名:陳祥│││││││儀)│││││└─┴────┴─┴────┴────────┴─────┘┌─┬────┬─┬────┬────────┬─────┐│7│中華郵政│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中正│2萬0,005元│││700-│鉦│3日18時│路1段36號│元│││00000000│富│45分許│││││143551號│││││││帳戶│││││││(戶名:│││││││李睿騰)│││││└─┴────┴─┴────┴────────┴─────┘┌─┬────┬─┬────┬────────┬─────┐│8│中華郵政│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中正│2萬0,005元│││700-│鉦│3日18時│路1段76號││││00000000│富│48分許│││││143551號│││││││帳戶│││││││(戶名:│││││││李睿騰)│││││└─┴────┴─┴────┴────────┴─────┘┌─┬────┬─┬────┬────────┬─────┐│9│中華郵政│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中正│2萬0,005元│││700-│鉦│3日18時│路1段76號││││00000000│富│49分許│││││143551號│││││││帳戶│││││││(戶名:│││││││李睿騰)│││││└─┴────┴─┴────┴────────┴─────┘┌─┬────┬─┬────┬────────┬─────┐│10│中華郵政│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中正│2萬0,005元│││700-│鉦│3日18時│路1段76號││││00000000│富│50分許│││││143551號│││││││帳戶│││││││(戶名:│││││││李睿騰)│││││└─┴────┴─┴────┴────────┴─────┘┌─┬────┬─┬────┬────────┬─────┐│11│中國信託│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 中山 │2萬元│││822-│鉦│3日19時2│路二段154號││││00000000│富│分許│││││7106號帳│││││││戶(戶│││││││名:陳祥│││││││儀)│││││└─┴────┴─┴────┴────────┴─────┘┌─┬────┬─┬────┬────────┬─────┐│12│中國信託│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中山│9,000元│││822-│鉦│3日19時3│路二段154號││││00000000│富│分許│││││7106號帳│││││││戶(戶│││││││名:陳祥│││││││儀)│││││└─┴────┴─┴────┴────────┴─────┘┌─┬────┬─┬────┬────────┬─────┐│13│中華郵政│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 忠孝 │2萬9,000元│││700-│鉦│3日19時│路26號││││00000000│富│55分許│││││143551號│││││││帳戶│││││││(戶名:│││││││李睿騰)│││││└─┴────┴─┴────┴────────┴─────┘┌─┬────┬─┬────┬────────┬─────┐│14│中華郵政│黃│109年1月│新竹縣湖口鄉忠孝│3萬3,000元│││700-│鉦│3日20時7│路26號││││00000000│富│分許│││││143551號│││││││帳戶│││││││(戶名:│││││││李睿騰)│││││└─┴────┴─┴────┴────────┴─────┘┌─┬────┬─┬────┬────────┬─────┐│15│中華郵政│黃│109年3月│新竹縣湖口鄉忠孝│5萬元│││700-│鉦│23日18時│路26號││││00000000│富│48分許│││││152685號│││││││帳戶│││││││(戶名:│││││││蔡宜恩)│││││└─┴────┴─┴────┴────────┴─────┘┌─┬────┬─┬────┬────────┬─────┐│16│中華郵政│黃│109年3月│新竹縣湖口鄉中山│2萬0,005元│││700-│鉦│23日20時│路二段154號││││00000000│富│10分許│││││152685號│││││││帳戶│││││││(戶名:│││││││蔡宜恩)│││││└─┴────┴─┴────┴────────┴─────┘┌─┬────┬─┬────┬────────┬─────┐│17│中華郵政│黃│109年3月│新竹縣湖口鄉中山│9,005元│││700-│鉦│23日20時│路二段154號││││00000000│富│11分許│││││152685號│││││││帳戶│││││││(戶名:│││││││蔡宜恩)│││││└─┴────┴─┴────┴────────┴─────┘┌─┬────┬─┬────┬────────┬─────┐│18│中華郵政│黃│109年3月│新竹縣湖口鄉忠孝│2萬0,005元│││700-│鉦│23日20時│路20號││││00000000│富│25分許│││││152685號│││││││帳戶│││││││(戶名:│││││││蔡宜恩)│││││└─┴────┴─┴────┴────────┴─────┘┌─┬────┬─┬────┬────────┬─────┐│19│中華郵政│黃│109年3月│新竹縣湖口鄉忠孝│7,005元│││700-│鉦│23日20時│路20號││││00000000│富│27分許│││││152685號│││││││帳戶│││││││(戶名:│││││││蔡宜恩)│││││└─┴────┴─┴────┴────────┴─────┘┌─┬────┬─┬────┬────────┬─────┐│20│遠東商銀│黃│109年3月│臺北市大同區重慶│3萬元│││805-│鉦│24日14時│北路1段30號││││00000000│富│44分許│││││207788號│││││││帳戶│││││││(戶名:│││││││利佳芬)│││││└─┴────┴─┴────┴────────┴─────┘┌─┬────┬─┬────┬────────┬─────┐│21│遠東商銀│黃│109年3月│臺北市大同區重慶│3萬元│││805-│鉦│24日14時│北路1段30號││││00000000│富│44分許│││││207788號│││││││帳戶│││││││(戶名:│││││││利佳芬)│││││└─┴────┴─┴────┴────────┴─────┘┌─┬────┬─┬────┬────────┬─────┐│22│遠東商銀│黃│109年3月│臺北市大同區重慶│2萬元│││805-│鉦│24日14時│北路1段30號││││00000000│富│45分許│││││207788號│││││││帳戶│││││││(戶名:│││││││利佳芬)│││││└─┴────┴─┴────┴────────┴─────┘┌─┬────┬─┬────┬────────┬─────┐│23│遠東商銀│黃│109年3月│臺北市大同區重慶│2萬元│││805-│鉦│24日14時│北路1段30號││││00000000│富│46分許│││││207788號│││││││帳戶│││││││(戶名:│││││││利佳芬)│││││└─┴────┴─┴────┴────────┴─────┘附表三:
┌──┬────────┬─────┬────┬─────┐│編號│領取包裹所含帳戶│領取時間│領取地點│交付地點│││或戶名││││└──┴────────┴─────┴────┴─────┘┌──┬────────┬─────┬────┬─────┐│1│中華郵政│109年3月│桃園市中│109年3月23│││0000000000000000│22日1時至│壢區龍岡│日桃園龍岡│││5號帳戶│2時許│路2段115│某處交付予│││(戶名:蔡宜恩)││號全家便│被告黃鉦富│││││利商店││└──┴────────┴─────┴────┴─────┘┌──┬────────┬─────┬────┬─────┐│2│遠東商銀805-│109年3月│桃園市桃│109年3月23│││00000000000000號│22日1時至│園區民生│日桃園龍岡│││帳戶│2時許│路74號全│某處交付予│││(戶名:利佳芬)││家便利商│被告黃鉦富│││││店││└──┴────────┴─────┴────┴─────┘┌──┬────────┬─────┬────┬─────┐│3│戶名: 陳長宏 │109年3月│桃園市中│桃園市家樂││││22日1時至│壢區龍岡│福內壢店││││2時許│路2段317││││││號全家便││││││利商店││└──┴────────┴─────┴────┴─────┘┌──┬────────┬─────┬────┬─────┐│4│戶名: 黃祥祐 │109年3月│桃園市桃│桃園市家樂││││22日1時至│園區民生│福內壢店││││2時許│路74號全││││││家便利商││││││店││└──┴────────┴─────┴────┴─────┘┌──┬────────┬─────┬────┬─────┐│5│戶名:連笙凱│109年3月│桃園市桃│桃園市家樂││││22日1時至│園區文中│福內壢店││││2時許│路2段51││││││之9號全││││││家便利商││││││店││└──┴────────┴─────┴────┴─────┘┌──┬────────┬─────┬────┬─────┐│6│戶名: 史庭卉 │109年3月│桃園市桃│桃園市家樂││││22日1時至│園區中平│福內壢店││││2時許│路32號全││││││家便利商││││││店││└──┴────────┴─────┴────┴─────┘┌──┬────────┬─────┬────┬─────┐│7│戶名: 吳瑞益 │109年3月│桃園市桃│桃園市家樂││││22日1時至│園區民安│福內壢店││││2時許│路99號全││││││家便利商││││││店││└──┴────────┴─────┴────┴─────┘附表四:
┌─┬────┬─┬────┬────────┬─────┐│編│提款帳戶│提│提款時間│提款地點│提款金額││號││領│││││││車│││││││手││││└─┴────┴─┴────┴────────┴─────┘┌─┬────┬─┬────┬────────┬─────┐│1│元大商銀│廖│109年4月│新竹縣湖口鄉中正│15萬元(共│││806-│○│6日13時│路1段76號│7筆)│││00000000│豪│30分至14│││││931715號││時許│││││帳戶(戶│││││││名:楊家│││││││偉)│││││└─┴────┴─┴────┴────────┴─────┘┌─┬────┬─┬────┬────────┬─────┐│2│華南銀行│廖│109年4月│新竹縣湖口鄉中正│0│││008-│○│6日14時│路1段76號││││00000000│豪│至14時10│││││0411號││分許│││││帳戶(戶│││││││名:楊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