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原告 施興梅 被告 高翊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粘凱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