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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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徐添欽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被告 李沇瀚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程士傑
法官陳一誠法官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鍾思賢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易 字第 129 號(111.03.25)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交重附民 字第 14 號裁定(111.03.3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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