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394號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債務人 林秀卿 債務人 王慧娟
一、債務人林秀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慧娟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