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393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龍威任 債務人 陳勝培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舜堯 之遺產所得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2日施行之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自承,本件被繼承人陳舜堯已於100年9月25日死亡,揆諸前揭規定,債務人就被繼承人陳舜堯所積欠之系爭債務,對債權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從而,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前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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