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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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81號原告 張慶瓏 被告 林玉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