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 王浚瑞 被告 王紫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