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蕭國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釋珮禎釋月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1,2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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