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楊○○(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法定代理人 林育慧 被告 蕭玉燕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