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248號債權人 張清芬 債務人 林文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文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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