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10月2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7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罪名,但宣告刑在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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