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4樓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8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6003230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5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