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傅楊惠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是否確實有聲請本件支付命令,及聲請金額為何?並應於陳報狀具狀人欄加蓋聲請人印鑑章,並應提出印鑑證明。(惟如能敍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合理事由,如因罹有重大疾病,致無法取得印鑑證明者,得以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並檢附個人雙證件影本及診斷證明等相關文件代之。)
二、查契約編號A010582之一年期CB受益契約書,依形式觀之,系爭買賣契約之當事人應為「傅楊惠英、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係為代理人,尚無從推知就此部分,聲請人得請求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買回之請求權依據為何,聲請人就此系爭標的金額新臺幣10萬元部分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否則應更正本件債務人僅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更正請求標的為「債務人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