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84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辜顯榮 與被上訴人 黃瓊慧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31號),扶助被上訴人黃瓊慧,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滕允潔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