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01號原告 葉美雪 被告 陳家權 上列原告因被告陳家權所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家權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611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本院刑事庭乃以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9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