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7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7569號債權人諦諾智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晉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謝語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謝語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透過aifian平臺向債權人申請提供特定金額之薪資債權讓與之完整申請書。
三、請提出債務人對其僱主有薪資債權新台幣(下同)12,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已領取12,000元薪資債權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