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4號原告 連靜雯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 律師被告 高三峰
呂欣頤
陳正國
張志祥
葉文淵
幸偉仁 楊嘉元
林祐成
郭承羲
彭昊明
陳仁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姚懿珊法官張英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