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8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偉衡 選任辯護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7號、第
26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孟鈺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