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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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訴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680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偉衡 選任辯護人 鄭明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7號、第
26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