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0日止累計(下同)156,538元未給付,其中55,550元為消費款、97,38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東海│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5550││5月21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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