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0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賢妮
張賢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何賢妮、張賢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13號),嗣因被告何賢妮、張賢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今認本案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陸怡璇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