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22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本院97年度南簡字第2231號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8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復未於上訴狀
載明上訴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
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
1節、第2節之規定如數向本院補繳上訴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