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82號聲請人倍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哲勤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6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五專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倍好有限公司│28,000元│0000000│106年10月8日│││林錦陽│限公司汐止樟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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