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6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伍芳瑩 、 包江蓮 、 伍國彰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伍國彰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