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可查,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部分,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發函通知受刑人如有意見欲表達,請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0年10日19日函覆本院稱「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10年10月4日110中分高刑金110聲2486字第09085號刑事庭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1、75、81頁)。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上述「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再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部分,係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部分,係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部分,係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受刑人張智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9.01.10109.01.08109.01.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0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1、434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1、43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1426號109年度訴字第87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4號判決日期109.05.29109.12.30110.06.0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1426號109年度訴字第87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7.15110.04.15110.07.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188號(已執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6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64號編號3至5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11月犯罪日期109.01.07前某時108.12.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1、4346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91、43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4號判決日期110.06.02110.06.02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4號110年度上訴字第33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06110.07.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6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264號編號3至5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編號3至5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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