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平選任辯護人潘永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19號),本院就被告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平被訴傷害及公然侮辱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陳慶宗 、 康家榮 告訴被告王志平傷害及公然侮辱等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嫌,依同法第287條及第31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陳慶宗、康家榮於民國102年8月15日、1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3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第20頁),依照上開說明,爰就被告被訴傷害、公然侮辱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被告另被訴妨害公務執行罪及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將由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
660號另為審結,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