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乙○○
甲○○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鍾邦久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