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33號聲請人劉張嬌擧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黃千珉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所需郵務送達費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經核約尚需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美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