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意惠 債務人金蓁花園國際廣告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宜蓁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肆萬柒仟零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757,695元112年8月1日5.62%自112年9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89,403元112年8月1日5.62%自112年9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