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毒聲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重新審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重字第1號聲請人 李紀葦 即被告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重新審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前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重新審理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於112年6月8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乃抗告人竟遲至112年6月19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