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新吉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5,761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000,000元+反訴部分1,815,761元=3,815,7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