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3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陳彥霖 債務人 譚毓鈞 即旺記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3,192元,及其中⑴新臺幣890,373元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⑵新臺幣222,819元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