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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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5號原告 許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森活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補繳裁判費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