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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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8號原告 許希爾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 律師被告 許勝光
許佳惠 許佳珍 許佳偉 許佳福 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黃花莉 被告 許勝團
許慧君 許玉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 許温六 妹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為據。依原告提出之遺產分割明細表所載,被繼承人之遺產共4筆計新臺幣(下同)883萬3,790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1/6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47萬2,298元(計算式:8,833,790×1/6=1,472,29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