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2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邦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530號、108年度執字第59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邦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劉邦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3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其餘編號等罪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日22時30分│107年8月8日│107年8月9日│││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48號│第23218號│第2321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46號│107年度易字第2876號│107年度易字第287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5日│108年3月6日│108年3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46號│107年度易字第2876號│107年度易字第2876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29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486號│第5643號│第5644號│└────────┴──────────┴──────────┴──────────┘┌────────┬──────────┬──────────┬──────────┐│編號│4│││├────────┼──────────┼──────────┼──────────┤│罪名│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0日6時43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27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6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81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6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