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399號聲請人童永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羅培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概括承受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豐銀行)18家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有相對人所提金管會函影本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假扣押債權人慶豐銀行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253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公務電話紀錄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1月4日(本院收文日期)具狀陳報聲請人已無債務存在,且相對人亦未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或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