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顯源 (原名 黃兆鵬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