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債權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凱 上列債權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莉莉謝沂臻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對債務人之債權釋明文件,到院供查核。(蓋設定最高限額無足形式認定有抵押權存在)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四、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請查收。(台端隨狀所附之郵政匯票,抬頭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本院無得受領,隨函退還)。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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