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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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643號債權人 季正勇 上列債權人季正勇因與債務人 宋武隆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季正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宋武隆(住彰化縣○○鄉○○村○○街0號)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得予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