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曾瀅 先被告 張明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5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許自瑋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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