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 陳劭瑜 被告 陳禹彣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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