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256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與被繼承人甲○○間因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請聲明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蓋有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丙○○印鑑章之拋棄繼承聲明狀,並提出丙○○之印鑑證明書,以證明本件聲明確由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