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訴人台灣諾和諾德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米拉 訴訟代理人 許修豪 律師
吳欣哲 律師被上訴人 王成文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92年3月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擔任藥品銷售業務代表,原先責任區域是高雄市及台東地區,業績多可達成銷售目標。嗣於102年底時,上訴人將伊之責任區調整為屏東地區,伊因對屏東地區醫界尚陌生,致103年第1季業績未能達成預訂銷售目標100%,故上訴人從第2季(同年4月起)起開始即要求伊須撰寫每日拜訪及工作計畫報告等,用以協助改善業務績效,並須於每日晚間8時前繳交予該區主管經理 陳盛陽 。然因屏東責任區域遼闊,伊又屢須於夜間拜訪醫師,致常無法按時繳交報告,且伊所繳交之工作報告,多屬例行性重複拜訪,故內容確有重複之處,詎上訴人竟認定伊造假虛構每日拜訪計畫、經主管輔導規勸未見改善、工作態度不佳、怠惰敷衍、影響團隊工作氣氛及損害公司名譽等情事,並以此已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達情節重大為由,不經預告即於103年7月28日發函逕將伊解僱;經伊提出異議後,上訴人再於同年9月1日發函另加敘指摘伊之每日拜訪報告與費用申報不相吻合,致其無法判斷每月申報費用之真偽,以及伊擅自對外轉告遭解僱之所謂機密文件予客戶醫師知情等情事,認伊對所擔任之工作確屬不能勝任為由,改為將伊資遣,並給付資遣費而終止兩造僱傭關係。
惟上訴人以伊調換責任區後一時業績衰退之過渡現象,及於非工作上必要之每日工作報告出現重複之內容等為由,放大解釋為業屬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且未能證明伊有虛偽申報費用及所謂洩密究造成何損害之情況下,即先予解雇、後再資遣伊,應屬過當之權利濫用行為,自有違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故兩造僱傭關係應仍存在,上訴人應按隔月15日給付前月薪資之約定,自103年9月起(給付8月份薪資)至復職日止,按每月15日給付新台幣(下同)8萬3,000元之薪資。爰依兩造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求為命: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上訴人應自103年9月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每月15日給付被上訴人8萬3,000元。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從92年起擔任醫藥業務員,於102年底調整其業務責任區改為屏東地區,初期工作表現不佳,就其103年第1、2季所負責6種產品之實際業績,大多未達伊公司設定之基本目標,故為提升被上訴人之業務績效,伊公司南區主管經理陳盛陽乃自103年4月份(第2季)起,要求其撰寫每日拜訪、每日報告、工作計畫等,藉以提升其工作表現,詎被上訴人怠於拜訪客戶,並屢屢遲交工作報告,又剪貼拜訪內容造假、銷售技巧尚待加強,且拜訪客戶數量或頻率亦不足,另未準時繳交計畫或報告等,可見被上訴人拒絕接受改善,顯然違反工作規則及倫理道德規範,故陳盛陽乃提出總結評定建請予以解雇。嗣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與伊公司人事主管 吳佳幸 會談時,經取得關於解僱被上訴人之公司內部討論電子郵件,竟不顧不得對外洩漏該文件之告誡,仍將該電子郵件內容外洩予公司客戶 施景唐 醫師,造成該醫師向伊公司抱怨,亦屬違反工作規則之忠實義務及僱傭契約之保密義務,損及伊公司之名譽及專業形象。又被上訴人提出之出差費用申請單據,與其拜訪報告不相符合,核屬虛偽造假及欺瞞公司之行為。綜上,被上訴人之上開行為,業已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且確屬不能勝任工作,而被上訴人擔任業務人員長達十餘年,伊內部另無其他適合其專長之職位足以安排,故伊僅能終止與被上訴人間之僱傭契約。故伊公司於103年7月28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以被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逕行解僱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工作表現不佳,主觀上無意願改善其表現,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係不能勝任,亦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事由,乃再於同年9月1日另向被上訴人發函表示資遣之意思,併給付資遣費459,441元。縱認兩造僱傭關係仍存在,且伊應補發工資予被上訴人,則伊已給付被上訴人之459,441元,及被上訴人於他處服勞務所得利益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均應自被上訴人所請求之金額中扣除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上訴人自92年3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擔任藥品銷售業
務代表,原負責高雄市義大醫院、聖功醫院及台東地區,嗣上訴人於102年底將被上訴人之責任區域調整為屏東地區。
因103年第1季業績未達上訴人設定之基本目標,因此從第2季(同年4月份)起,上訴人主管經理陳盛陽要求被上訴人開始提出每日拜訪及工作計畫報告。
㈡被上訴人於103年4月起撰寫每日拜訪等報告期間,確有遲交
報告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報告內容重貼情事。被上訴人主管陳盛陽經理遂於103年7月19日寫電子郵件(一審卷㈠第207頁)給上訴人公司人事經理吳佳幸,表示被上訴人嚴重違反工作規則,建請公司予以解僱。吳佳幸經理應被上訴人要求,於同年7月24日交上開郵件給被上訴人留存,而被上訴人將該郵件內容於同年7月27日Line傳給上訴人公司客戶醫師施景唐(一審卷㈠第250-252頁)知悉,施醫師遂反應至上訴人公司。上訴人因而於同年7月28日先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不經預告發函解僱被上訴人(下稱第一次函),同日並辦理退出勞工保險(一審卷㈠第7-8頁投保資料及上訴人解僱函);經被上訴人發函異議後,上訴人復於同年9月1日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發函資遣被上訴人(下稱第二次函,一審卷㈠第9-10頁被上訴人異議函及上訴人資遣函),並將資遣費45萬9,441元(一審卷㈠第254頁費用計算表)匯入被上訴人帳戶。
㈢上訴人公司每月薪資於隔月15日發給,於103年7月28日第一
次函解僱被上訴人後,即停止給付8月份薪資(本應於9月15日)給付,當時被上訴人每月薪資為8萬3,000元。
五、兩造爭執之事項:㈠上訴人於103年7月28日以被上訴人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是否合法?㈡上訴人於103年9月1日以被上訴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
勝任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資遣被上訴人,是否合法?
六、本院之判斷:㈠上訴人於103年7月28日以被上訴人違反工作原則,情節重大
為由,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是否合法?⒈按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
契約,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應由雇主依據社會一般通識,以及對經營上之影響,衡量彼此利益為判斷,考慮是否已經嚴重到期待雇主繼續勞動契約給付工資,將造成雇主損害而成為不可期待,非採取此等最後非常手段,不能防免,亦即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比例原則),始足當之。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3年第1季業績未達上訴人公
司之基本目標,上訴人遂對其實施表現改善計劃,由南區經理陳盛陽自103年第2季(4月)開始輔導被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依公司規定撰寫每日拜訪計劃,每日報告及工作計劃,俾輔導改善其工作表現,惟被上訴人屢屢遲交工作報告,且對於主管陳盛陽所要求之書面報告直接以附表一所示之剪貼造假搪塞。主管陳盛陽明知此情事,仍常於接到被上訴人之報告時即回覆電子郵件指導被上訴人應如何改進,陳盛陽之上級主管即全國業務處長 連維斌 亦親赴南部會同陳盛陽當面向被上訴人詢問有無造假之事,被上訴人沈默不語致輔導無法繼續進行等情,被上訴人對於其自103年第1季業績未達上訴人公司之基本目標,上訴人公司自第2季(103年4月)起,由南區經理陳盛陽開始輔導被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撰寫每日拜訪報告及工作計劃,被上訴人常遲交工作報告,且對於陳盛陽所要求之書面報告直接以附表一所示之內容重貼等情並不爭執,且據證人陳盛陽於原審證述明確(一審卷㈡第77至86頁),並據證人即當時之上訴人公司之業務處長連維斌於本院證稱:從(103年)4月做績效改進計畫時,我就陸續接到陳盛陽經理的回報,即王成文在改善計畫的執行沒有很確實,所以我在5月底時,親自南下找了陳盛陽與王成文,在一個會議室裡面討論,我與王成文說為什麼要做PIP(表現改善計劃PreformanceImprovementPlan),係為了要幫忙他在業績上有所進步,還是要幫忙他在與醫師的應對上有何不足之處可以幫忙他找出問題。經過大概兩個小時的會議,王成文也同意要好好執行改善計畫,所以我們就結束了該次會議。從那之後,我又陸續接獲陳盛陽經理的回報,包括書面的電子郵件。他跟我反應,王成文在每日的報表裡面有造假的情況,即針對不同的拜訪對象,裡面的內容都是一字不漏的相符,包括他與不同醫師講的內容都一模一樣。所以我就在6月底或7月底,又從臺北下來,把他們兩位找來會議室開會,以陳盛陽經理提供的內容詢問王成文他是否有造假,王成文就沈默不語,也沒有反駁,這樣子我們就沒有辦法繼續輔導下去,於是我與陳盛陽經理就決定提報人事單位,表示 王文成 不適任,結果我們公司就在7月份對王成文解除僱傭關係。……業務人員的業績達成率不好,我們主管都會盡力給與輔導,希望藉由輔導的過程改善,若業務人員拒絕配合,我們就沒有辦法能夠有效的輔導他。」等語(本院卷㈠第88至第96頁),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
⒊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每日拜訪內容以附表一所示之內
容重貼而造假,致其每日拜訪報告與費用申報不相吻合,又被上訴人於103年7月24日與上訴人公司之人事主管吳佳幸會談時(當時上訴人尚未決定是否解僱被上訴人)要求取走關於解僱被上訴人之上訴人公司內部討論電子郵件影本,吳佳幸應允但嚴正告誡其不可將該文件外洩,被上訴人竟於會後即將上開文件洩予上訴人外部之客戶醫師,致該醫師感到困擾憤怒,而於103年7月27日向上訴人反映:
傳這個郵件給他是何意?是因績效做不到而怪罪他,這是王成文與公司間之關係,與他無關等情,致上訴人與該重要醫師客戶間之關係大受影響,故上訴人除於103年7月28日以第一次函表示解僱被上訴人,又於103年9月1日發函補充說明:「……台端於同期間內,涉及多項不法不當行為,除解僱中已載明者外,尚有每日拜訪報告與費用申報不相吻合,……擅自轉發內部文件予外人等行為,前開行為皆構成工作規則第14條第6項『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要件,特此補充」等語。
⒋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每日拜訪報告與費用申報不相吻
合一情,經證人陳盛陽證述明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經允許,洩漏上訴人之人事主管吳佳幸交付給被上訴人之上開內部文件予上訴人之醫師客戶一情,有其提出之被證
7、被證10(一審卷㈠第205至260頁、第250至252頁)為證,被上訴人對於上情並不爭執,僅就申報費用不吻合部分,辯稱:伊確實有拜訪客戶才會申報費用,只是未寫於拜訪報告中而已等語。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固堪信為真實,惟上訴人係於103年9月1日始以此部分事實作為103年7月28日解僱被上訴人之事由,而上訴人係於103年7月28日前即發現被上訴人有此行為,故已逾勞基法第14條第2項所規定之30日之除斥期間,故被上訴人此部分行為已不能作為解僱之事由。
⒌經查,上訴人係以被上訴人業績未達公司目標,依公司規
定須繳交拜訪計劃,包括Dailyreport、ActionPlan等以利主管進行輔導,但上訴人每日拜訪計劃內容造假虛構與事實不符,自2014年4月起,雖經主管一再輔導、規勸,皆不見改善,上訴人工作態度不佳、怠惰敷衍,已影響團隊工作氣氛,並且損害公司名譽之事由,於103年7月28日函知解僱被上訴人,有上開函在卷可稽(一審卷㈠第8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認定。惟查,被上訴人係自92年3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公司擔任藥品銷售業務代表,且被上訴人在102年底被調動為負責屏東地區前之101、102年度分別被陳盛陽經理初評為96分、102分,有該兩年度考核表(一審卷㈡第245、246頁)為憑,經上訴人公司評分結果考核為第4級「有待改進」、3等級「表現符合預期及目標」,均非第5等級「未符合預期及目標」,為上訴人所自承或不爭執(一審卷㈢第2頁筆錄反面、一審卷㈢第10頁意見狀),故其前之業績表現尚無不佳。又被上訴人被調至屏東後雖有上述未依主管之輔導計劃確實撰寫拜訪報告而以剪貼造假方式搪塞之不當情事,惟審酌被上訴人自92年3月1日起即在上訴人公司任職,其於102年底調至屏東地區服務之前約10年間表現尚可,此次雖有上述撰寫拜訪報告而以剪貼造假之方式搪塞之情形,經斟酌其受僱期間已長達10年之久及之前表現,故尚難認其行為違反工作規則達於情節重大之程度,故上訴人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解僱被上訴人,自不合法。
㈡上訴人於103年9月1日以被上訴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
勝任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資遣被上訴人,是否合法?⒈上訴人於103年9月1日以「被上訴人自103年4月起,業績
未達目標,依公司規定應提交拜訪計劃與報告,惟被上訴人經常性遲交報告,且報告內容有諸多與事實不符之處,經主管屢次勸誡、輔導,並要求改善,台端皆置之不理,上開行為構成工作規則第10條第5項『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資遣事由」通知資遣被上訴人一情,有上訴人公司函在卷可稽(一審卷㈠第10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認定為真正。
⒉經查,被上訴人於103年第1季因業績未達上訴人公司之基
本目標,上訴人乃由陳盛陽經理自103年4月起輔導被上訴人依上訴人公司之規定撰寫每日拜訪計劃、每日報告及工作計劃,惟被上訴人常遲交工作報告,且對於陳盛陽所要求之書面報告直接以附表一所示之內容重貼造假,經陳盛陽等主管發覺,要求改善,被上訴人仍不改善,且由於此造假之報告致其申報之費用與其拜訪報告不吻合,上訴人公司乃無法稽核其申報之費用是否真正等情,已如前述。⒊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公司為製藥、售藥公司,藥品對人之
健康、生命至關重要,故上訴人公司平日即常要求同仁遵守誠信道德原則一情,有其提出之「諾和諾德之道」(No
voNordiskWay)為證(本院卷第164頁),且據證人陳盛陽於原審證稱:上訴人公司每年都會在員工大會宣導相關倫理道德規範、歷年道德規範,多次提到提供虛假的報銷和訊息可能受到解除合約的處分,且多次提到偽造或竄改文件也是公司堅決禁止之行為等語。又上訴人公司所召開之有關宣導商業倫理道德規範會議,被上訴人亦有參加(見一審卷㈡第153頁、第186頁,被上訴人於簽到表之簽名)。則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惟被上訴人於接受其主管陳盛陽輔導期間所提出之拜訪報告屢有如附表一所示剪貼造假之情形,經陳盛陽多次要求改善,被上訴人均不置理,經陳盛陽再向上級主管業務處長連維斌反映,經連維斌與被上訴人會談要求改善,被上訴人仍不置理,致被上訴人之上級人員無法對其繼續輔導,且因被上訴人上述剪貼造假之行為,致被上訴人之主管陳盛陽亦無法判斷被上訴人所申請之費用是否實在,造成上訴人公司企業經營管理上之困擾。
⒋本院綜上判斷,認被上訴人於調任至屏東後之103年間工
作表現不佳,其所負責之產品第1季之實際業績目標達成率不佳。上訴人遂由南區經理陳盛陽自103年4月開始輔導被上訴人。陳盛陽要求被上訴人依公司規定撰寫每日拜訪、每日報告及工作計畫,俾輔導改善其工作表現,作為「表現改善計畫」,惟經主管陳盛陽自103年4月至7月之密集勸誡輔導,被上訴人之工作態度及銷售技巧毫無改進。被上訴人屢屢遲交工作報告,甚至蔑視主管陳盛陽要求之書面報告、乾脆直接造假搪塞主管,有礙業務團隊工作進行。主管陳盛陽明知此情事,仍經常性地於接到被上訴人之報告時,即回覆電子郵件指導被上訴人應如何改進,惟被上訴人皆置若罔聞。業務處長連維斌更親赴南部會同陳盛陽當面向被上訴人說明表現改善計畫係為助其業績進步、助其找出與醫師應對上有何不足之處。被上訴人雖口頭表示同意好好執行計畫,實際上卻於報告中持續造假,足認被上訴人於103年之工作態度消極,無法達到上訴人公司及主管要求,再參以被上訴人前述之觀念、行為與上訴人公司身為製藥、售藥之企業所重視之誠信之核心價值有違。故被上訴人就其主觀上之意願及客觀所表現之工作能力,對於其於上訴人公司任職所擔任之工作自屬有不能勝任之情事,則上訴人於103年9月1日以被上訴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為由,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資遣被上訴人,於法並無不合。
⒌被上訴人雖抗辯:被上訴人因拜訪對象對話內容大致相符
,對於相近似或雷同的對話,以電腦文書複製,並無造假云云。然觀其報告內容如附表一所示係完全剪貼他日報告,被上訴人所抗辯係因內容雷同而複製,並非造假云云,自無可採。
⒍被上訴人又抗辯:被上訴人係業務員,不應以文書工作有
無遲交、拖交、複製報告等事由判斷被上訴人是否勝任工作,上訴人之輔導計畫並未解決被上訴人問題,反而是增加被上訴人工作量,且被上訴人業績已有改善,上訴人不能以此即認被上訴人不能勝任工作云云。惟查,被上訴人為業務員,固為事實,但公司之員工是否勝任其工作,係綜合判斷員工之工作態度是否積極及客觀上所表現之工作能力,以及該公司所要求團隊互助等情,並非以業績之表現為唯一標準,被上訴人業績表現已未達標準,又有前述不服從主管為輔導等行為,則其顯已不能勝任上訴人公司之工作。
⒎被上訴人復抗辯:被上訴人業績之下降係因 李洮俊 診所、
延美藥局、博美藥局、華美藥局訂量之下降,而這4家診所實為同一家診所,經被上訴人拜訪 胡運隆 先生,從言談中推測知李洮俊診所實際進貨供轉售,基此,要讓該診所進貨關鍵在價格,則上訴人在103年對被上訴人就李洮俊診所只以拜訪技巧改進之方式輔導,並無意義云云。惟查,李洮俊等上開診所進貨後如何使用其藥品,與被上訴人是否勝任上訴人公司工作無關。至於李洮俊為何向被上訴人訂貨量較之前向他人訂貨量大幅下滑,原因或可能診所業務減少,或可能向他人或其他公司訂購,此為李洮俊診所等之自由,被上訴人以此要求調取李洮俊診所實際向健保局申報之用藥量,自非屬必要,被上訴人上開抗辯,委無可採。
⒏被上訴人另辯稱:被上訴人有些拜訪之客戶並沒有記載於
拜訪報告中,故不能以被上訴人所申報之費用與拜訪報告不合即認被上訴人申報費用不實,上訴人仍需舉證證明被上訴人申報費用不實,否則,不能以此理由終止與被上訴人間勞動契約等語。惟查,本院並未以被上訴人申報費用不實,作為上訴人資遣被上訴人合法之依據,故被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不能資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第一次函解僱被上訴人雖不合法,惟其依第二次函資遣被上訴人並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45萬9,441元(一審卷㈠第254頁計算表)自屬合法,故兩造之僱傭關係已經因資遣而終止,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自103年9月(給付8月薪資)起,至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給付薪資8萬3,000元,自無理由,原審予以准許,自有未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主文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敍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葉淑華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
┌──┬────┬──────┬──────────┐│編號│每日報告│出處│備註│││日期│││├──┼────┼──────┼──────────┤│01│103/6/24│剪貼自6/6│一審卷㈠223、224、21│││││4、215頁│├──┼────┼──────┼──────────┤│02│6/25│剪貼自6/3│一審卷㈠225、226、21│││││0、211頁│├──┼────┼──────┼──────────┤│03│6/26│剪貼自6/18│一審卷㈠227、219頁│├──┼────┼──────┼──────────┤│04│6/27│剪貼自6/5│一審卷㈠212、228頁│├──┼────┼──────┼──────────┤│05│6/30│剪貼自6/9、│一審卷㈠216、217、││││6/12│229頁│├──┼────┼──────┼──────────┤│06│7/1│剪貼自5/30│一審卷㈠209、230頁│├──┼────┼──────┼──────────┤│07│7/2│剪貼自6/6│一審卷㈠214、215、23│││││1、232頁│├──┼────┼──────┼──────────┤│08│7/3│剪貼自6/3│一審卷㈠225、226、│││││233、234頁│├──┼────┼──────┼──────────┤│09│7/4│剪貼自6/18│一審卷㈠219、235頁│├──┼────┼──────┼──────────┤│10│7/14│剪貼自6/19│一審卷㈠220、236頁│├──┼────┼──────┼──────────┤│11│7/15│剪貼自6/20│一審卷㈠221、222、23│││││7、238頁│├──┼────┼──────┼──────────┤│12│7/16│剪貼自6/16│一審卷㈠218、239頁│├──┼────┼──────┼──────────┤│13│7/17│剪貼自6/18│一審卷㈠219、240頁│└──┴────┴──────┴──────────┘附表二:
┌──┬────┬───────┬─────┬────┬─────┬────────┐│編號│日期│費用種類│金額│出處│地點│拜訪報告│││││(新台幣)││││├──┼────┼───────┼─────┼────┼─────┼────────┤│01│103/4/1│里程補助│1,876││屏東-恆春│08:30至17:00在│││(二)│││││屏東市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02│4/3│停車費│40││寶建醫院│08:30至15:00在│││(四)│││││東港輔英醫院│├──┼────┼───────┼─────┼────┼─────┼────────┤│03│4/14│里程補助│1,386││屏東市、東│08:30至15:00在│││(一)││││港、枋寮│屏東市屏東基督教│││├───────┼─────┼────┼─────┤醫院││││停車費│30│ 萊爾富超 │高雄市│││││││商代收│││││├───────┼─────┼────┼─────┤││││停車費│20(15:27│ 永泰 停車│東港││││││入場,16:│場│││││││14出場)││││├──┼────┼───────┼─────┼────┼─────┼────────┤│04│4/15│里程補助│2,065│差旅報告│屏東市、東│08:30至17:00在│││(二)││││港、恆春│屏東市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停車費│60│統一超商│高雄市│││││││代收│││││├───────┼─────┼────┼─────┤││││停車費│40│寶建醫院│屏東市│││││││停車場│││││├───────┼─────┼────┼─────┤││││醫護人員餐敘(│5,000│黑松海產│恆春鎮│││││恆春醫院家醫科││店││││││ 林進川 / 白嘉華 ││││││││/ 王藥 師)│││││├──┼────┼───────┼─────┼────┼─────┼────────┤│05│4/16│油資補助│500│差旅報告│屏東市、東│08:30至15:00在│││(三)││││港、高雄│屏東市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醫護人員餐敘(│1,500│ 帕莎蒂娜 │高雄市鼓山│││││屏基新代科 高肇 │(午餐)│國際│區│││││隆醫師/王藥師││││││││)│││││││├───────┼─────┼────┼─────┤││││醫護人員餐敘(│2,970(2│ 王品 餐飲│高雄市│││││ 曾競鋒 診所曾醫│份餐點)│公司││││││師/潘藥師/王││││││││藥師)│││││├──┼────┼───────┼─────┼────┼─────┼────────┤│06│4/17│醫護人員餐敘(│1,485(1│王品餐飲│高雄市│08:30至15:00在│││(四)│文山診所新代科│份餐點)│公司││東港安泰醫院││││ 陳素榆 醫師/王││││││││藥師)│││││├──┼────┼───────┼─────┼────┼─────┼────────┤│07│4/18│停車費│50│大連企業│屏東市│09:00至15:00在│││(五)│││社││東港輔英醫院│├──┼────┼───────┼─────┼────┼─────┼────────┤│08│4/19│停車費│30(08:45│永泰停車│東港│無紀錄│││(六)││入場,09:│場│││││││50出場)││││├──┼────┼───────┼─────┼────┼─────┼────────┤│09│4/26│停車費│10(10:42│屏東醫院│屏東市│無紀錄│││(六)││入場,10:││││││││53出場)││││││├───────┼─────┼────┼─────┤││││停車費│10(11:15│屏東醫院│屏東市││││││入場,11:││││││││21出場)││││││├───────┼─────┼────┼─────┤││││停車費│50│大連企業│屏東市│││││││社│││││├───────┼─────┼────┼─────┤││││醫護人員餐敘│180│ 正筠 小籠 │屏東市│││││││包│││├──┼────┼───────┼─────┼────┼─────┼────────┤│10│5/8│醫護人員餐敘(│1,500(17│帕莎蒂娜│高雄市鼓山│09:00至17:00在│││(四)│東港安泰醫院陳│:24結帳)│國際│區│屏東市、東港││││ 寶琼 醫師/王藥││││││││師)│││││├──┼────┼───────┼─────┼────┼─────┼────────┤│11│5/9│停車費│20(13:42│鳳傑企業│東港│13:00至17:00在│││(五)││離場)│社東港營││東港安泰醫院││││││業處│││││├───────┼─────┼────┼─────┤││││停車費│50(13:54│永泰停車│東港││││││入場,16:│場│││││││04出場)││││├──┼────┼───────┼─────┼────┼─────┼────────┤│12│5/13│停車費│100(10:│永泰停車│東港│10:00至11:00在│││(二)││12入場,15│場││屏東市博美藥局,│││││:23出場)│││13:00至17:00在│││├───────┼─────┼────┼─────┤東港安泰醫院││││停車費│30(16:07│屏東醫院│屏東市││││││入場,18:││││││││21出場)││││├──┼────┼───────┼─────┼────┼─────┼────────┤│13│6/17│停車費│10(15:53│屏東醫院│屏東市│09:00至13:00在│││(二)││入場,16:│││屏東市屏東基督教│││││51出場)│││醫院│├──┼────┼───────┼─────┼────┼─────┼────────┤│14│6/18│里程補助│1,155│差旅報告│大社、屏東│09:00至13:00在│││(三)││││、東港│屏東市寶建醫院、│││├───────┼─────┼────┼─────┤屏東醫院、 李氏 診││││停車費│20(12:27│鳳傑企業│東港│所,14:00以後無│││││出場)│社東港營││紀錄。││││││業處│││││├───────┼─────┼────┼─────┤││││醫護人員餐敘(│900(14:│珍愛印象│東港│││││東港安泰醫院腎│44結帳)│餐坊││││││臟科 黃子旗 醫師││││││││)│││││││├───────┼─────┼────┼─────┤││││停車費│30(15:07│永泰停車│東港││││││入場,16:│場│││││││15出場)││││││├───────┼─────┼────┼─────┤││││醫護人員餐敘(│3,072(18│王品餐飲│高雄市前金│││││真心診所新代科│:43結帳)│-藝奇│區│││││曾競鋒醫師)│││││├──┼────┼───────┼─────┼────┼─────┼────────┤│15│6/19│停車費│10(08:20│屏東醫院│屏東市│09:00至13:00在│││(四)││入場,08:│││屏東市的醫院,14│││││36出場)│││:00以後無紀錄│││├───────┼─────┼────┼─────┤││││停車費│60(14:56│ 申晟 科技│高雄醫學大││││││入場,16:│有限公司│學││││││33出場)││││├──┼────┼───────┼─────┼────┼─────┼────────┤│16│6/20│醫護人員餐敘(│900(14:│珍愛印象│東港│09:00至11:00在│││(五)│東港輔英醫院腎│24結帳)│餐坊││東港輔英醫院,11││││臟科 吳政儒 醫師││││:00至13:00在屏││││)││││東市屏東基督教醫│││├───────┼─────┼────┼─────┤院,14:00以後無││││停車費│10(08:18│屏東醫院│屏東市│紀錄│││││入場,08:││││││││34出場)││││││├───────┼─────┼────┼─────┤││││停車費│20(16:35│永泰停車│東港││││││入場,17:│場│││││││25出場)││││├──┼────┼───────┼─────┼────┼─────┼────────┤│17│6/25│醫護人員餐敘(│900│珍愛印象│東港│11:50在東港安泰│││(三)│東港安泰醫院陳││餐坊││醫院,13:00在屏││││寶琼醫師)││││東基督教醫院,14││││││││:00以後無紀錄│├──┼────┼───────┼─────┼────┼─────┼────────┤│18│7/4│醫護人員餐敘(│900│珍愛印象│東港│09:00至13:00在│││(五)│東港安泰醫院陳││餐坊││屏東市的醫院,14││││ 亮秀 醫師)││││:00以後無紀錄│├──┼────┼───────┼─────┼────┼─────┼────────┤│19│7/7│里程補助│1,050│差旅報告│高雄 林園建 │09:00至13:00在│││(一)││││佑醫院│屏東市及東港的醫││││││││院│││├───────┼─────┼────┼─────┼────────┤│││停車費│40│寶建醫院│屏東市│無紀錄│││├───────┼─────┼────┼─────┼────────┤│││停車費│10(11:35│屏東醫院│屏東市│11:00在東港輔英│││││入場,11:│││醫院,11:50在東│││││45出場)│││港安泰醫院│││├───────┼─────┼────┼─────┼────────┤│││停車費│10(13:07│屏東醫院│屏東市│13:00在屏東基督│││││入場,13:│││教醫院│││││34出場)││││├──┼────┼───────┼─────┼────┼─────┼────────┤│20│7/10│停車費│40│寶建醫院│屏東市│季業務大會,在台│││(四)│││││南召開│├──┼────┼───────┼─────┼────┼─────┼────────┤│21│7/11│醫護人員餐敘(│900│珍愛印象│東港│09:00在屏東基督│││(五)│東港安泰醫院腎││餐坊││教醫院,10:00至││││臟科黃子旗醫師││││11:50在東港輔英││││)││││醫院,14:00以後││││││││無紀錄│││├───────┼─────┼────┼─────┼────────┤│││醫護人員餐敘(│255│芳之綠│東港│無紀錄││││東港安泰醫院家││││││││醫科醫護人員)│││││├──┼────┼───────┼─────┼────┼─────┼────────┤│22│7/14│停車費│40│寶建醫院│屏東市│無紀錄│││(一)││││││├──┼────┼───────┼─────┼────┼─────┼────────┤│23│7/15│停車費│40│寶建醫院│屏東市│無紀錄│││(二)││││││├──┼────┼───────┼─────┼────┼─────┼────────┤│24│7/16│里程補助│1,190│差旅報告│屏東、東港│09:00至13:00在│││(三)││││、林園│屏東市屏東基督教││││││││醫院│││├───────┼─────┼────┼─────┼────────┤│││停車費│40│寶建醫院│屏東市│無紀錄│├──┼────┼───────┼─────┼────┼─────┼────────┤│25│7/17│里程補助│1,190│差旅報告│屏東、東港│09:00至13:00在│││(四)││││、林園│屏東市的醫院│││├───────┼─────┼────┼─────┼────────┤│││停車費│30(11:54│建佑醫院│高雄林園│11:50至13:00在│││││入場,12:│││屏東市李氏診所│││││33出場)││││││├───────┼─────┼────┼─────┼────────┤│││醫護人員餐敘(│250│勝利冷飲│屏東市│無紀錄││││屏東基督教醫院││店││││││腎臟科醫護人員││││││││)│││││├──┼────┼───────┼─────┼────┼─────┼────────┤│26│7/18│里程補助(與地│1,400│差旅報告│蓮潭、屏東│無紀錄│││(五)│區經理開會,│││、枋寮│││││200公里)│││││├──┼────┼───────┼─────┼────┼─────┼────────┤│27│7/21│里程補助(300│2,100│差旅報告│屏東、恆春│無紀錄│││(一)│公里)│││││││├───────┼─────┼────┼─────┤││││停車費│40│寶建醫院│屏東市││├──┼────┼───────┼─────┼────┼─────┼────────┤│28│7/22│里程補助(200│1,400│差旅報告│屏東、枋寮│無紀錄│││(二)│公里)│││││├──┼────┼───────┼─────┼────┼─────┼────────┤│29│7/25│停車費│40│寶建醫院│屏東市│無紀錄│││(五)││││││├──┼────┼───────┼─────┼────┼─────┼────────┤│30│7/28│餐費補助│100│差旅報告│屏東│無紀錄│││(一)├───────┼─────┼────┼─────┤││││油資補助│500│差旅報告│屏東││├──┼────┼───────┼─────┼────┼─────┼────────┤│31│7/29│餐費補助│100│差旅報告│恆春│無紀錄│││(二)├───────┼─────┼────┼─────┤││││里程補助│2,100│差旅報告│恆春││├──┼────┼───────┼─────┼────┼─────┼────────┤│32│7/30│餐費補助│100│差旅報告│枋寮│無紀錄│││(三)├───────┼─────┼────┼─────┤││││里程補助│1,400│差旅報告│枋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