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債權人 蕭慶鈴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藩嶧林政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刑事委任契約書影本等)。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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