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23號債權人 魏鍾竹妹 代理人 薛丞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㈡提出債務人民國111年10月、11月單月薪資新臺幣25,250元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捷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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