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4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4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共叁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后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其先後數次偽簽「甲○○」姓名之行為,均係為同一冒名掩飾身分之目的,基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單一行為,應僅成立一偽造署押罪。爰審酌被告之 素行 (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佐)、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如附表所示警詢筆錄及偵訊筆錄內之「甲○○」簽名共3枚,均屬偽造之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450條第1項,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1│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93年│偽造之「甲○○」簽名2│││7月10日警詢筆錄│枚│├───┼────────────┼───────────┤│2│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偽造之「甲○○」簽名1│││年7月10日偵訊筆錄│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