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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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聲字第27號聲請人鴻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匡臣 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複代理人 廖泉勝 律師相對人小蒙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銘正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 王樂民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書記官楊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