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65號原告 陳美樺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962元(即被告於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3639號給付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主張之債權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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