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7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詩文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4月17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0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詩文(下稱抗告人)本案共犯12罪,1至3罪為偽造文書(犯罪時間97年11月11日至同年12月3日),4至12罪為普通詐欺罪(犯罪時間100年
2月27日至同年6月4日),屬罪質相同之短期連續犯罪,究其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所犯類型均雷同,皆因智識不足,些微利益遭詐騙集團利用,而之所以多次判決,係因偵查機關先後偵結起訴所致,而上開12罪皆屬微罪,經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成為重罪,實不符合比例原則,為避免過度非難評價行為人,請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更為裁定抗告人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各有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核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制度目的,在就所犯數罪,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合併後綜合評價犯罪人最終應具體實現多少刑罰,方符合罪責相當要求並達刑罰目的。刑法第51條所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僅於該條第5款規範其界限,但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則無明文。惟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此裁量權之行使,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刑範圍,且無違背制度目的或公平正義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公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經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係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上,附表所示各罪合併之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19年以下,並參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及編號11至12所示之罪,曾經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及8月合併計算形成之內部界限(亦即不得重於前述合併定刑之刑期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6月),而在此範圍內考量抗告人之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已再減輕刑度4個月,核屬原審定刑裁量權之行使,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符合法規範之目的,無違比例原則。且抗告人附表所示犯罪,雖均屬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惟附表編號1-3係屬受刑人於97年11、12月間擔任詐欺集團內提款車手之犯罪型態,另附表編號4-12則係受刑人於100年間出境至柬埔寨,擔任電信流機房詐騙工作之犯罪型態,兩者之時間、型態、共同正犯完全不同,尚難認其累積之犯行程度及情狀尚屬輕微,亦非抗告意旨所稱係因偵查機關先後偵結起訴而分別判決,抗告意旨容有誤會。原裁定依抗告人犯罪行為之內涵及侵害法益之程度,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期,要無違法或不當,並無抗告意旨所指微罪重判、忽視內部性界限情事,抗告人執前詞指摘原審未審酌其罪責程度、違反比例原則等語,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受刑人陳詩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10月││││(2次)││├────────┼────────┼────────┼────────┤│犯罪日期│97年12月5日上午│97年12月10日至97│97年11月11日14時│││至97年12月30日│12月11日、97年12│許至97年11月19日││││月25日14時許至97│下午││││年12月26日中午12│││││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415號│偵緝字第1415號│偵緝字第141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8│102年度訴字第68│102年度訴字第6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843號│843號│843號││判決├────┼────────┼────────┼────────┤││判決│102年6月17日│102年6月17日│102年6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署102年度執字第7963號(編號1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2次)││├────────┼────────┼────────┼────────┤│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4月22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464、211│偵字第13464、211│偵字第13464、211│││86號│86號│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00年度易字第312│100年度易字第312││事實審││1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00年度易字第312│100年度易字第312││判決││1號│1號│1號││├────┼────────┼────────┼────────┤││判決│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153號(編號1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8次)│(3次)│(3次)│├────────┼────────┼────────┼────────┤│犯罪日期│100年2月28日│100年3月30日│100年4月14日│││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底至4月│100年4月27日│││100年4月15日│初│100年5月17日│││100年4月28日│100年3月5日││││100年4月29日│││││100年5月3日│││││100年5月4日│││││100年6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464、211│偵字第13464、211│偵字第13464、211│││86號│86號│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00年度易字第312│100年度易字第312││事實審││1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102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00年度易字第312│100年度易字第312││判決││1號│1號│1號││├────┼────────┼────────┼────────┤││判決│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152號(編號1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6次)│││├────────┼────────┼────────┼────────┤│犯罪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2月27日│100年3月12日│││100年5月4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7日│││││100年5月7日│││││100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464、211│偵字第13464、211│偵字第13464、211│││86號│86號│8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07年度簡字第│107年度簡字第││事實審││1號│1516號│1516號││├────┼────────┼────────┼────────┤││判決日期│102年2月27日│107年12月20日│107年12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12│107年度簡字第151│107年度簡字第151││││1號│6號│6號││判決├────┼────────┼────────┼────────┤││判決│102年4月15日│108年1月19日│108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28號(編號│││執字第6152號(編│11至12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號1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