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9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簡俊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俊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簡俊欣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5月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等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12至1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6、10至11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8年5月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12至19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6、10至11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劉榮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受刑人簡俊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2罪)│││││(應執行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0日為警採│106年8月5日│106年8月14日│││尿時回溯96小時內││106年12月1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毒│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093號│緝字第267號│字第12580號│├───┬────┼─────────┼─────────┼─────────┤││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投簡字第416│106年度投簡字第488│107年度簡字第2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8日│107年3月28日│107年4月11日│├───┼────┼─────────┼─────────┼─────────┤││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投簡字第416│106年度投簡字第488│107年度簡字第26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17日│107年5月8日│107年5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30號│字第1109號│字第3784號││├─────────┴─────────┴─────────┤││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107執更827)│└────────┴─────────────────────────────┘┌────────┬─────────┬─────────┬─────────┐│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3罪)│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日│106年8月16日│107年3月4日││││107年3月4日│││││107年3月4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63等號││年度案號│字第1282號││├───┬────┼─────────┼─────────┬─────────┤││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07年度審訴字第122│107年度審訴字第12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107年6月21日│107年6月21日│├───┼────┼─────────┼─────────┼─────────┤││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01│107年度審訴字第122│107年度審訴字第122││││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14日│107年7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60號│字第1794號│字第1793號││├─────────┴─────────┴─────────┤││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107執更827)│└────────┴─────────────────────────────┘┌────────┬─────────┬─────────┬─────────┐│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5日│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19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511號││年度案號│字第1740號││├───┬────┼─────────┼─────────┬─────────┤││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66│107年度投簡字第155│107年度投簡字第15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8日│107年7月2日│107年7月2日│├───┼────┼─────────┼─────────┼─────────┤││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投簡字第166│107年度投簡字第155│107年度投簡字第155││││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35號│││字第1942號│││├─────────┴───────────────────┤││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107執更827)│└────────┴─────────────────────────────┘┌────────┬─────────┬─────────┬─────────┐│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4日│106年5月30日│107年2月14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402號│字第3926號│字第5518號│├───┬────┼─────────┼─────────┼─────────┤││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241│107年度易字第18號│107年度簡字第136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14日│107年7月10日│107年7月31日│├───┼────┼─────────┼─────────┼─────────┤││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241│107年度易字第18號│107年度簡字第1365││││號││號││判決├────┼─────────┼─────────┼─────────┤││判決│107年7月16日│107年8月3日│107年9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631號│字第2020號│字第5663號││├─────────┴─────────┤│││編號1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10││││7執更827)││└────────┴───────────────────┴─────────┘┌────────┬─────────┬─────────┬─────────┐│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罪)│有期徒刑5月(5罪)│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徒刑6月)│(應執行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2月9日(2次)│106年12月22日│107年2月17日││││107年1月4日│││││107年2月9日│││││107年2月13日│││││107年3月2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014號│字第2833等號│字第4190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713│107年度投簡字第303│107年度投簡字第37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10月9日│107年11月8日│├───┼────┼─────────┼─────────┼─────────┤││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713│107年度投簡字第303│107年度投簡字第379││││號│號│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2日(聲│107年11月6日│107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請書附表誤為8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928號│字第2933號│字第3045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公共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7罪)│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3罪)│├────────┼─────────┼─────────┼─────────┤│犯罪日期│106年4月3日、106年│106年4月3日│106年7月20日│││7月9日、106年7月20││106年12月7日│││日、106年7月20日、││107年2月17日│││106年12月7日、107│││││年2月28日、107年2│││││月28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緝字第263等號││年度案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80號│、180號│、1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80號│、180號│、180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108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21號(編號16至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19│││├────────┼─────────┼─────────┼─────────┤│罪名│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6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6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63等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8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9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79││││││、180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南投地檢108年度執│││││第921號(編號16至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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